4月23日,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布了08年第一季度劳动监察举办投诉情况分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注意监察举报的相关事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一季度,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收到劳动者举报投诉808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3.7%。经审核,符合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要求的6031件。反映“欠薪欠保”问题的举报投诉共3873件,占受理总数的64.2%,涉及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件数均有所减少,但反映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举报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32.6%。被举报投诉单位主要分布在郊区,其中浦东、闵行、松江、嘉定、青浦居前五位,五区的举报投诉受理量占全市总量的48.2%。
在一季度的举报投诉中,约有1/4的举报因不符合受理要求而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举报要素不全,如没有告知举报单位的名称、没有单位地址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如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的行为等。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醒广大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区分举报和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制度和投诉制度。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应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二、通过快速有效方式进行举报 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快速有效的方式,如可以拨打本市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12333”或者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sh.gov.cn等便捷的方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详实信息 劳动者在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违法具体行为。为更有效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在举报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可以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举报人联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者应及时维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防超过维权时效。
五、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证据材料 劳动者在工作时应注意保存好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工作凭证,以便举报投诉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或在申请仲裁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
相关链接: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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