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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必须跨过的那些坎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时间:2008-6-17 9:28:00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16日消息:当下正是大学生面临毕业的关口,不少人处于直面企业试用期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定为6个月。试用期,对于职场人来说,是道必须跨过的坎,而跨越得是否漂亮将直接导致你最后的去留。怎样做才能将“试用”的草帽脱去,戴上“正式”的头盔?

    前程无忧近日针对试用期生存状态问题在网上开展了调查。

    第一道坎:试用期维权

    1 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中,92%的受访者都表示,所在企业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有6%,还有2%的求职者说“没有试用期”。

    专家建议:关于试用期问题,最好将条款都写明在劳动合同内。

    2 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建议:如果遇到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薪资结构是“底薪+提成”,那薪资的规定最起码有一点可以保证,就是底薪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试用期离职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专家建议:企业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合约的未录用条件,则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合同。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求职者可携相关有效的证据至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获得补偿金。

    第二道坎:试用期潜规则

    针对试用期新人的潜规则,都是老员工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调查显示,大家公认的试用期潜规则“七宗罪”是“不安排实质工作,尽打杂”“无理由加班”“没有话语权”“新人背黑锅”“老员工倚老卖老”“长时间坐冷板凳”和“被同事疏远排挤”。

    ■见招拆招:

    不要小瞧“打杂”——不要小看这些杂事,其实是大伙暗中观察你今后是否好合作、好相处的途径之一,而这些杂事最能直接反映出你是否踏实、仔细和耐心。

    受到排挤不可怕——先反省自己是不是有做得不妥之处,不妨直接去问对方或者是周边的人,至少别人可以看到你解决问题的诚意;第二步,就是仔细观察这个团队中的“意见领袖”;找到原因、找到对象之后,第三步就是去寻求和解,多制造一些工作之外的场合进行沟通。

    第三道坎:试用期陋习

    要在试用期内受人欢迎,除了爱岗敬业之外,还要懂得自律。你的一切举动都会影响人们对你的评价,在你的试用期里被打下烙印。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打小报告”、“不懂职场礼仪”、“对同事过于热情”、“工作过于积极主动”、“沟通无反馈”都成为老员工们竞相指责的试用期陋习。

    ■案例:小钱来公司快一个月了,她每天上午发很多有趣的邮件给周围同事,下午则请大家喝奶茶吃点心,三天两头这样,同事们有点接受不了。

    ■分析:新人在试用期里,一定要把握好人际关系这个度,和同事之间从陌生到熟悉是循序渐进的,切不可急于求成。

    试用期就是企业与求职者之间的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求职者一方面要尽力地表现自己并寻求认同,获得满意的工作;一方面要对企业进行一个自我的观察与考核,看企业文化及各方面是否适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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